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24执1551号
申请执行人:房东,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丹东市公路工程处第五工程总队,住所地宽甸镇铁长路道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房东与被执行人丹东市公路工程处第五工程总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丹东市公路工程处第五工程总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丹东市公路工程处第五工程总队报告财产并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丹东市公路工程处第五工程总队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不动产,并向本地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和公积金等信息,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丹东市公路工程处第五工程总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17119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以终本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 鹤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