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路桥建设第一有限公司

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省路桥建设第一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县新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25民初2598号
原告: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邵芹,该公司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路桥建设第一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宏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为县新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宁省路桥建设第一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县新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42元,减半收取15021元,由原告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