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路桥建设第一有限公司

华新水泥(襄阳)有限公司与辽宁省路桥建设第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352号
原告华新水泥(襄阳)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省路桥建设第一有限公司,男,生于1969年12月1日汉族,市民,住湖北省房县城关镇北街51号。
原告华新水泥(襄阳)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路桥建设第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新水泥(襄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新水泥(襄阳)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达真实自愿,系其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华新水泥(襄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华新水泥(襄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