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路桥建设第一有限公司

***与辽宁省路桥建设第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525民初843号
原告:储德木。
被告:辽宁省路桥建设第一有限公司。
原告储德木诉被告辽宁省路桥建设第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储德木诉称:原告到被告工地务工,约定每天工资150元。2015年9月13日,原告在被告工地干活时摔伤。原告治疗后就相关的赔偿与被告协商无果。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没有具体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储德木的起诉。
案件预收受理费2300元,退予原告储德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