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3执29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阳市苑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高安市石脑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石脑镇。 法定代表人:况铁枪,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3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2020年9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协助单位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公积金、股票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核查被执行人的下落信息。2020年12月2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5794.25元,截至2020年12月25日已执行0元。现本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2月25日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三和 审判员  陈 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纪 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