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安市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高安市石脑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83民初320号 原告:高安市永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2月27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江西省高安市石脑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高安市石脑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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