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83民初320号
原告:高安市永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2月27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江西省高安市石脑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高安市石脑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