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安市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高安市石脑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983民初1953号
原告:高安市永和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上湖乡珠湖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高安市。
被告:江西省高安市石脑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高安市石脑镇。
法定代表人:况铁枪。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高安市石脑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高安市公安局已依法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因***涉嫌犯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原告高安市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高安市石脑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