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驰越化工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22执异12号
申请人:山东驰越化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E。住所地:莘县古云镇化工园区兴云街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X4K。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莘县圣凯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2F。住所地:莘县古云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0074244046XY。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四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8R,住所地莘县古云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莘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9年3月5日生,汉族,住莘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范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山东莘县圣凯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四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驰越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山东驰越化工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下述证据: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潍坊艾唯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2、潍坊艾唯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驰越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3、潍坊艾唯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4、2020年1月6日版《山东法制报》;5、山东驰越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院查明,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7)鲁1522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规定:山东莘县圣凯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借款本金17732961.51元及利息,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四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12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将其所有的对山东莘县圣凯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7732961.51元及利息的主债权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该主债权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在(2017)鲁1522民初3305号案中提起诉讼】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自2017年9月5日享有;债权转让事实已经《山东法制报》公告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2019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22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2019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将上述受让债权转让给潍坊艾唯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潍坊艾唯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随后又将该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山东驰越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潍坊艾唯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山东驰越化工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6日版《山东法制报》发布两则《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上述2019年12月27日发生的这两次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本案各被执行人并催告其向申请人履行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2020年1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及上述证据,请求变更申请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上述及以下证据在卷佐证:(2017)鲁1522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资产转让协议(复印件)和报纸公告(扫描件),(2019)鲁1522执3478号案立案审批表,申请人山东驰越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驰越化工有限公司享有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转让的(2017)鲁1522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有书面协议认可,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山东驰越化工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