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2民初2745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宏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学院东路以东德州东北城建材一区17号楼1-2层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富源大街53号。
法定代表人:高爱香。
申请人山东宏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鲁1402民初274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运河经济开发区三里庄节制闸建设工程结算款485000元。山东宏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提取被申请人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未支付的运河经济开发区三里庄节制闸建设工程结算款378031.3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宏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未支付的运河经济开发区三里庄节制闸建设工程结算款378031.37元提存至法院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羽
人民陪审员左维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