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32执保4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申请执行人: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以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史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