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财保67号
申请人:景县青兰乡北江江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景县青兰乡北江江村。
法定代表人:张东升,系该村村书记。
被申请人: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聊城市柳园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4244046XY,组织机构代码:74244046X。
法定代表人:周脉龙,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景县青兰乡北江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刘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