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景县青兰乡北江江村村民委员会、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财保67号
申请人:景县青兰乡北江江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景县青兰乡北江江村。
法定代表人:张东升,系该村村书记。
被申请人: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聊城市柳园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4244046XY,组织机构代码:74244046X。
法定代表人:周脉龙,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景县青兰乡北江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刘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