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

某某、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保15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滨湖新区。
被执行人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国道106线衡水湖段改线工程施工SG1标项目经理部,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38号。
负责人:***,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国道106线衡水湖段改线工程施工SG1标项目经理部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8)冀1102民初555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1102执保15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