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

衡水硕航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972号之一
原告:衡水硕航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祝葛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系原告公司办公主任。
被告: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聊城市,系被告公司职员。
被告:*清川,男,汉族,1984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衡水硕航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衡水硕航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清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硕航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清川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月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