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

莘县俊红建筑材料销售处、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02执920号 申请执行人:莘县俊红建筑材料销售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莘县俊红建筑材料销售处与被执行人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02执423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均系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为方便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并入(2023)鲁1502执2290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3)鲁1502执920号案并入(2023)鲁1502执2290号案的执行,终结(2023)鲁1502执9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