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02执156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义务城8楼。
法定代表人贾泽纪,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福,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委托代为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8日向金昌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层商铺(甘(2019)金昌市不动产权第0××6号),予以依法登记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并将结果反馈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至此,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甘0302执1562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作祯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