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1民初628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告: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小西湖义乌成8楼。
法定代表人:贾泽纪,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悦功,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张悦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询问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张悦功,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张悦功同意***撤诉,也不反诉,故对***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润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利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