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

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甘1221民初1561号
原告: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左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住成县。
被告: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按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赵某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227585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379.25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混泥土生产销售企业。2013年,甘肃万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商公司)开发建设成县东新街地下人防工程商业步行街项目,将工程发包给被告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基公司)完成。2014年3月28日,被告地基公司(发包人、甲方)与被告赵某(承包人、乙方)签订《成县地下商业街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成县地下商业街建筑工程施工图内给排水改造、路面及人行道修复等工程转包给赵某完成。三被告为完成施工任务,2014年6月30日,以被告地基公司第四分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预拌混凝土浇筑施工合同》(2014-0076号)。该合同约定:1、原告给被告成县东大街人防工程工地砼路面供应混凝土,自卸单价为C30#345元/m'、C35#365元/m,泵送每立方增加20元;2、按实际供应量结算价款,砼路面每200m付款一次,剩余20%工程结束后全部付清,合同价不含税;3、任何一方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发生责任时已供混凝土量的5%计算。2014年6月26日至12月14日期间,原告按合同约定和为被告施工进度需要,共计供应混凝土五批次,1445m',价值527585元。截止2015年2月16日,被告共付款30万元,尚有227585元未付。此后至今五年多时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混凝土款,被告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所述,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支付拖欠的款项、承担违约责任。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庭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支付原告混泥土欠款227585元(2021年12月31前支付127585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如被告赵某未按约定付款从结算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并且就全案金额申请执行;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诉讼费5109元,减半收取计2554.5元,由赵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文  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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