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被保全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3001执保45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甘3001民初121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0703.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我院额度冻结被保全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10703.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2022)甘3001民初1210-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我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2)甘3001民初1210-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