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民初15704号之一
原告:上海如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路1391号第7幢P18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园,山东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小西湖义乌城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亿联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世和天玺国际中心C座综合楼1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如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亿联达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应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