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伟创混凝土(河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6民终25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珠池路23号光明大厦1004、10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73051520M。 法定代表人:林焕彬,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伟创混凝土(河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临江镇临江工业园井水小区河源弘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一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94681310U。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市区东城西片越***西边永康大道南边坚基美好大厦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4X25FJX3。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伟创混凝土(河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602民初7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但未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娴 书 记 员 曾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