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28172号
原告: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0号中816。
法定代表人:**苹。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润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华路南侧龙光世纪大厦1栋2004A。
法定代表人:***。
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长平路时代广场龙光世纪大厦2107号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林焕彬。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凯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五沙社区顺意南路2号玖云熙园8栋118号铺之一。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润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凯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