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恒昌建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14545号 原告:珠海恒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林焕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被告员工。 原告珠海恒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6275.1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76275.16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3.被告龙光公司与被告***对欠付工程款和延迟支付工程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与龙光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0月20日签订了一份《预制板材胎模合同书》,约定由被告***作为发包人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的预制板胎模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被告龙光公司是涉案工程项目的承建方(总包方)。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21年10月进场施工,并于2022年1月中旬完成施工并退场,原告随后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支付工程款,被告***通过**的账户于2022年1月30日向原告支付了涉案工程款10万元。再经过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工程款尾款,被告***才于2022年7月6日让其结算员**向原告出具一份结算表,双方约定涉案工程项目结算总金额为276275.16元。按照双方结算价格,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有176275.16元尚未支付给原告。被告龙光公司作为涉案工程项目的承建方(总包方),与被告***存在工程转包或挂靠的关系,且被告龙光公司还允许被告***以其名义与原告签订涉案工程合同,原告也正常进场完成施工,因此被告龙光公司应对上述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二被告严重违反双方约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应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尾款176275.16元和延期支付的利息,故起诉。 被告龙光公司辩称,具体意见如下: 1.涉案合同是由两个自然人签订,并非原告与***签订,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如原告举证,法院认定原告的主体适格,原告与***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属于劳务合同或承揽合同关系。 2.被告龙光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没有授权***签署涉案合同。按照原告起诉状内容述称,涉案合同应是***向原告谎称其代表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沥项目部与原告签署。但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涉案合同的签订存在一定过错。原告根据涉案合同主张被告龙光公司允许***与其签署涉案合同的陈述没有事实依据,被告龙光公司非涉案合同的相对方,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龙光公司承担涉案合同款项的连带责任。 3.被告龙光公司系玖龙府项目总承包方,预制板胎模系地下室承台施工中的工序,被告龙光公司将地下室混凝土工程分包后,分包方找何人、**组施工均与被告龙光公司无关。在本案中,原告、***、涉案合同签署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被告龙光公司不知情,也无法确认。原告诉请被告龙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合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与质证的权利。综合相对方的质证意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预制板材胎模合同书》是原件,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表》虽是复印件,但反映的结算情况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符,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施工现场照片、手写工程量材料、工作联系单、工程计时工签证单均是复印件,反映了涉案工程的施工情况,本院综合认定;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是原件,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与***微信聊天记录与原本核对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通报截图拟证明被告龙光公司是玖龙府项目总承包方,就此被告龙光公司并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21年10月20日,***作为甲方代表与**作为乙方代表签订《预制板材胎模合同书》。该合同书抬头及落款处记载发包单位、甲方为“龙光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大沥项目部”,乙方为原告。该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预制板砖胎模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预制板砖胎模工程包工包料、包质量、包提供合格证等资料,包进度、包安全、***施工;预制板砖胎模工程工程量约为5000㎡(结算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实际工程量按承台砖胎膜中线对中线×高度,超过1.2米的按实际安装面积计算甲方要求装双层板的,工程量按照双层版计算,单价为102元/㎡;乙方自带本班组生活费,从第二个月起,按乙方上月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为下月30日前;所有工作内容全部完成,经验收达标结算后,剩余尾款在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等等。 2022年1月30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收到了案外人**转账支付的100000元,转账附言为“***胎模”。 2022年7月6日,**签署《*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表》,记载*(35亩)项目部地下室PC砖胎模老叶班组已完成分部分项工程及价款明细如下表所示。 序号 已完成分部分项名称 工程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1#楼负一层 11.3 1152.60 10.5 1#楼负一层挡土墙斜板 17.76 1811.52 10.7 1#楼吊塔基础、集水井双层 18.72 1909.44 10.31 过滤池、花池 38.82 3959.64 10.31 9#楼电梯井周围、塔吊基础 121.13 12355.26 10.31 9#楼滑板 6.58 671.16 11.2 9#楼电梯井中间,滑板 10.76 1097.52 11.3 9#楼高低垮斜面、立面 6.7 683.40 11.4 2#楼集水井双层板 29.4 2998.80 11.7 2#楼滑板、返修承台 31.1 3172.20 11.7 8#楼电梯井周围双层板 85.33 8703.66 11.14 2#楼斜面、立面 25.98 2649.96 11.14 3#***返修 6.84 697.68 11.15 8#楼集水井双层板 43.85 4472.70 11.2 8#楼滑板 22.3 2274.60 11.2 8#楼双层板加固 8.28 844.56 11.21 4#楼集水池双层板 20.16 2056.32 12.25 现场增加签证 505.02 51512.04 施工图核算量 2203.56 224763.12 共计 2708.58 276275.16 经核对现场签证增加量为505.02㎡,施工图核算量为2203.56㎡,合计为2708.58㎡,合计已结总额276275.16元,大写贰拾柒万陆仟贰佰柒拾***角陆分正。 诉讼中,被告龙光公司述称:被告龙光公司是*项目总承包方,被告龙光公司将该项目包括涉案工程在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是*公司找来的包工头,至于被告***、案外人*公司、原告之间的合同关系,被告龙光公司不清楚;玖龙府项目目前已经封顶,但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诉讼中,原告述称:原告于2021年10月中旬进场施工,进场后才签合同,2022年1月中旬完成施工内容并退场;**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原告提交的工作联系单、工程计时工签证单中“梁”字的签名即为**所签。此外,原告提交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在2022年1月21日催促被告***支付涉案工程的进度款(完成的产值在30万左右),被告***答复“我们会算”。2022年1月29日、2022年8月29日,***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于2022年9月28日回复“钱肯定会付,最晚时间在11月底付完,所有班组都一样,至于其他你自己考虑”。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1月29日,***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均未回复。2023年1月20日,***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答复原告称涉案工程款要联系“**”(音译,原告述称实际为**)。2023年3月5日,***催促被告***支付涉案工程款176275.16元,被告***没有回复。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关于《预制板材胎模合同书》之签约相对方问题。经查,该合同签名人员签名的位置均在合同落款“代表”栏。其中,**作为乙方代表签名,原告予以确认,故原告主张其为该合同的乙方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虽然被告***在甲方代表处签名,但没有证据反映其所代表的“龙光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项目部”为依法成立的主体,且在名称上也与被告龙光公司的名称不符,故本院认定该合同之甲方即为被告***。 由于原告自认并无承接涉案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故《预制板材胎模合同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原告已经完成该合同项下的工程,双方也已办理结算手续,故原告主张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为276275.16元,就此被告***未提交证据推翻该结算结论,本院予以采纳。因此,扣除原告已收工程款100000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176275.1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原告诉请被告***计付利息理据充分。由于涉案工程款至2022年7月6日才签署结算协议,故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被告***应以欠付的工程款176275.16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原告诉请被告***计付利息金额超以上核定的,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龙光公司与原告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龙光公司与被告***是挂靠或转包关系,无相关证据佐证。此外,《预制板材胎模合同书》约定的甲方名称为“龙光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大沥项目部”,该项目部的公司名称与被告龙光公司的名称不符,也无证据证明被告***有权代表被告龙光公司签约,或者存在足以让原告相信被告***有代理被告龙光公司签约的权限的情形,故原告诉请被告龙光公司与被告***在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76275.16**原告珠海恒昌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上述第一项所涉工程款欠款金额为基数,从2022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珠海恒昌建材有限公司; 驳回原告珠海恒昌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9.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1964.0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64.0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