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顺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粤19执复16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顺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滨海大道虎门段40号*****花园1栋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1R7LL9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汕头市长平路时代广场龙光世纪大厦2107号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500773051520M。 法定代表人:林焕彬。 复议申请人东莞市顺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东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作出的(2023)粤1972执15078-2号之一执行裁定(以下简称解冻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顺东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972执15078-2号】过程中,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解冻裁定,裁定:解除该案对龙光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008××××6175存款的冻结。同日,执行法院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解除冻结额度为3104848.50元。 顺东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解冻裁定;2.变更对龙光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008××××6175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是执行法院解除案涉账户冻结的程序违法。解除冻结前,执行法院未将龙光公司提交的证据副本送达给顺东公司,未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审查龙光公司提出的解冻申请。解冻裁定作出后,仅通过微信达给顺东公司。二是龙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涉账户为工人工资专项账户。龙光公司提交的开户证明、分账协议、说明,不足以佐证案涉账户为工人工资专项账户。另外,即使案涉账户为专项账户,符合一定条件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预冻结措施。综上,请东莞中院撤销解冻裁定,并依法裁定对案涉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 被执行人龙光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就(2023)粤1972执15078-2号案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中,顺东公司请求撤销解冻裁定及变更冻结措施,其实质系认为执行法院解除冻结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顺东公司应先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而不是直接向本院提出复议。 综上所述,顺东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莞市顺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芃 审判员 *** 审判员 梁 晨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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