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彦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1302民初1338号 原告:重庆彦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白塔路546号2-4。 法定代表人: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环、***,均系公司员工。 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长平路时代广场龙光世纪大厦2107号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林焕彬。 原告重庆彦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向原告重庆彦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书面通知原告重庆彦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重庆彦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4日收到上述通知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彦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彦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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