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达耀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604民初5765号 原告:广州达耀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新合苑东街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J2E0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豪,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长平路时代广场龙光世纪大厦2107号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73051520M。 法定代表人:林焕彬。 被告:***,男,汉族,1992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原告广州达耀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向原告广州达耀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达耀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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