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晟建设有限公司

龙晟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2民初2421号
原告:龙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金发佳苑703号。
法定代表人:伍星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正辉、方彧冉,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龙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19年10月28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9)浙0703破申15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同日,(2019)浙0703破9号申请破产清算案立案,现正在审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方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