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5民初2262号
原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兆明,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金发佳苑703号。
法定代表人:伍星华,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以**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计1295元,由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菊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 晶
书 记 员 刘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