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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2489号
原告:***,女,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居民。
被告:**,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房县,居民。
被告:龙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金发佳苑703号。
法定代表人:伍星华,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北岭新区长安巷南侧第一幢。
代表人:周瑛芳,支公司总经理。
原告***为与被告**、龙晟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龙晟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6元,依法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李良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陈洛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