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3民初1574号
原告:***,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金发佳苑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441384240。
法定代表人:伍星华。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 判 员 卞子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敏
书 记 员 顾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