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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3民初1574号

原告:***,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金发佳苑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441384240。

法定代表人:伍星华。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 判 员 卞子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敏

书 记 员 顾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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