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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执3639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金发佳苑**,组织机构代码:744138424。

法定代表人伍星华。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住金华市。

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浙0702民初12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0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60650元及利息,已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查询,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车辆未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时对其采取了罚款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02执36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高明

审 判 员 董新贵

审 判 员 于 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李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