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执5821号 申请执行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877号、1881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307937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总总,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21720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2022年11月3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2)闽080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400000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幢××(房产证号:2××4,查封期限截止2025年11月9日)房产,上述房产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8执保45号案首封,因首封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本院暂无法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待首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参与分配;查封被执行人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闽FA××**、闽FK××**号汽车(查封期限至2024年11月10日),但未实际扣押;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已纳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已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五、上述执行情况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通过电话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海  华 审判员 林  爱  芸 审判员 杨  启  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