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民终8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新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龙岩市新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黄曦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