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25民初1224号
原告:***,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晚春、**,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邱伟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第三人:***,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与被告龙岩市新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及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30元,减半收取计25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建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