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龙岩市新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25民初1224号
原告:***,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晚春、**,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邱伟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第三人:***,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与被告龙岩市新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及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30元,减半收取计25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建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