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024民初366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依爱,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梁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乌恰县纵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城关镇五区237号。
法定代表人:刘省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汉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喀什经济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总部服务中心5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刘隆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东,新疆法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日新,男,1936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
第三人:黄竹清,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
原告***与被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乌恰县纵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汉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日新、黄竹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12元,减半收取计8,406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赵 峥
审 判 员 蒋 彬
人民陪审员 徐 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西日尼阿依居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