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4民初2622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诉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向可心 书 记 员 *** 校对责任人:向可心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