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424民初2625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东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东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诉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