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分公司、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6183号
原告: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小协镇发达路4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M9LIG6N。
负责人:赵淑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相勤,男,194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3986325C。
法定代表人:王有金,职务: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分公司与被告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远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谭亚伟
书 记 员 郑妨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