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执4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小协镇发达路4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M9L1G6N。
法定代表人:赵淑军。
被执行人: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3986325C。
法定代表人:王有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97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32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晓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