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执8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30日生,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执行人: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3986325C,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有金。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格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10××××25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881.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房永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闫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