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581民初2675号
原告:汕尾市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陆丰市潭西镇潭东管区广汕公路法留山路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553649715W。
法定代表人:林倍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楚唯,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丰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陆丰市碣石镇新马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196871544H。
法定代表人:林泽彬。
被告:***,女,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汕尾市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丰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汕尾市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汕尾市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汕尾市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8.9元(汕尾市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汕尾市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温建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少将
书 记 员 袁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