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4民初1034号
原告:***,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24MBOW19114T,地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上塘永建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544568,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原告***与被告永嘉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第三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和
二○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