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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永嘉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4民初1034号 原告:***,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24MBOW19114T,地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上塘永建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544568,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原告***与被告永嘉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第三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和 二○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