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02执50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滨江商务区CBD片区17-05地块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2516371W。
负责人:***。
被执行人:交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涂村新**住宅区6组团3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54130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凯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华府新世界花园小区一期2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8357520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大顺发商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8773025X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华服新世界花园2幢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70807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正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管委会办公楼5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8427960X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牛山北路56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54456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交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凯润控股有限公司、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正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路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302执50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