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9民初4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顺县文福公路改建工程(横坑至泗溪段、仕阳至龟湖段)指挥部,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泰顺县文福公路改建工程(横坑至泗溪段、仕阳至龟湖段)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