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9民初4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顺县文福公路改建工程(横坑至泗溪段、仕阳至龟湖段)指挥部,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泰顺县文福公路改建工程(横坑至泗溪段、仕阳至龟湖段)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