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81执5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381民初1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3年3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押金2700000元及利息。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及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也未交付车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方式向相关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其财产状况及下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下:1、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工行、农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账户,**被执行在众多银行有存款,但均已被其他法院多个案件冻结,未能划拨,其余或未开户,或仅有少量存款,没有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及经营所在地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牌、×××***牌、×××丰田牌、×××五菱牌、×××大众牌、×××解放牌、×××佳美牌、×××奔驰牌、×××思威牌、×××东风牌、×××现代牌、×××丰田牌、×××现代牌、×××起亚牌、×××宝马牌、×××奔驰牌、×××宝马牌车辆登记信息,上述车辆均已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从2023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18日,因实物无着落,暂无法扣押处置。4、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工商登记信息。5、本院委托被执行人经营地法院走访,但未反馈。6、被执行人另有众多债务在本院及省内其他法院立案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7、被执行人现正在破产重组过程中。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浙0381执58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