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53民终9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广东戴尔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定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
法定代表人:杜彬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劲锋,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韶聪,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罗定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2019)粤5381民初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判令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375653.56元及违约金37565.35元(违约金从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3月1日为37565.35元,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多次在《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或《班组工资结算表》上作为“收款人”签名,表明其已收取该表所列的工程款与事实严重不符。
一、该《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或《班组工资结算表》是双方对工程量和工程款的结算,***在收款人处签字是确认工程量和工程款,并非表示已足额收到结算的工程款。***足额收到工程款后均会出具一份承诺书,注明收到具体的工程款。六建公司辩称的1-8笔工程款***均已足额收到,***也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注明了收到的工程款的具体金额。至于六建公司辩称的第9、10笔工程款,因***并没有收到该两笔金额的工程款,故并没有出具具有具体金额的承诺书。一审判决在没有具体金额的承诺书的情况下认定六建公司已经支付了工程款,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及双方的交易习惯。
二、六建公司提供的证据9和证据10的承诺书上***没有注明金额,因为当天***根本没有收到该两笔金额的款项,且***在其中一份承诺书中明确注明有罗定XX花园1座电梯大堂铺贴施工项目的班组长的文字。一审判决却认定是***自行书写,未能体现六建公司的意思表示。若不是六建公司的意思表示,六建公司不会提供给法院。承诺书明显注明是大堂铺贴的工程款,一审法院强行认定为外墙的工程款,是指鹿为马,明显偏袒六建公司。
三、六建公司辩称第9、10笔工程款是2018年1月25日一次性支付给***,即***在2015年9月15日的《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2016年9月7日《班组工资结算表》上签名时***没有收到该两笔工程款,事后也没有借支,即该两份表不能证明***收到了该两笔工程款,但一审判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在2018年1月25日出具的没有具体金额的承诺书认定***已收到该两笔款项,有可能***只收是到几万元工程款或大堂大工程款。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错误,应当依法改判,请二审法院明察,依法改判,维护***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六建公司辩称,***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一、《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或《班组工资结算表》反映的是***确认已收到相关款项的意思表示,六建公司已付清全部工程款。1.从内容上看,***签署的《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或《班组工资结算表》符合收款凭证的特征。2.从结算付款流程看,《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或《班组工资结算表》与对应的《工程结算明细表》共同组成结算付款流程的基本资料,符合建筑工程领域“结算-付款”的一般流程。3.***认为《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或《班组工资结算表》只是结算文件,与常理相违背。《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或《班组工资结算表》所载的工程量、工程款与对应的《工程计算明细表》所载的内容一致,说明双方在结算方面没有争议。既然双方在结算方面不存在争议,没有必要再次通过《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或《班组工资结算表》进行结算。二、关于承诺书。1.六建公司要求***出具承诺书的目的是督促其及时发放工人工资,避免劳资纠纷。2.一审证据9和证据10中的承诺书,格式由***提供并由其填写内容。对于***在证据10的承诺书中填写与本案1、2梯外墙工程无关的内容,由于六建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要求其重新出具承诺书。此外,六建公司在上述承诺书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然提交,只是基于证据链条完整性的考量,便于法院查明事实,不等同于承认***承建大堂铺贴工程。3.一审证据9、证据10中的《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或《班组工资结算表》及对应的《工程结算明细表》均明确载明施工范围为1、2梯外墙,***单方出具的承诺书既不能变更上述结算付款文件的内容,也不能改变双方已就本案1、2梯外墙工程完成结算付款的事实。三、***主张的电梯大堂工程款纠纷不存在且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应另循途径解决。1.***主张承建大堂铺贴工程,依据的仅是其单方出具的承诺书,显然未进行充分举证,且***在一审庭审中称庭后再提交关于大堂工程的证据,但直至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仍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可见大堂的铺贴工程与***无关,双方在大堂铺贴工程方面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1、2梯外墙工程与大堂铺贴工程属于不同的履行事项,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法院认为双方就大堂铺贴工程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应由***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无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六建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75653.56元及违约金37565.35元(违约金从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3月1日为37565.35元,2019年3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给***,***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六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六建公司是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其承建了罗定市XX花园小区的建筑工程,并将其中的1座楼1梯、2梯外墙镶贴瓷砖工程及入户阳台外墙底浆批荡工程转包给***施工,委派职工***作为施工负责人与***进行交接。***再找来其他工人组成班组实施了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与***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工程结算,***以借支的形式收取部分工程款。***提出借支请求时,先由***填写《借支单》,再由***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审核,然后交由六建公司财务人员审核支付现金,《借支单》由六建公司先行收取。***完成部分工程进度后,由***与***进行工程结算,双方签署当期《工程结算明细表》,按约定结算支付其中的80%工程款,然后由***根据《工程结算明细表》到六建公司收取工程款。六建公司根据《工程结算明细表》结算所得的工程款,扣除***在前已收取的借支款后,将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并填写《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交***签署确认。***足额收取《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所载的工程款后,在该表上签写“收款人***”字样,但均没有签注收款日期;***再另行签署《承诺书》,承诺将工资足额发放给班组工人。六建公司扣减了借支款后,会将在前收执的《借支单》返还给***,借支款随即转变为已实际支付的工程款。
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与***进行了十次结算,双方签署的《工程结算明细表》均明确载明了工程内容,包括1座楼1、2梯外墙批灰、批底浆及贴砖,但不包含***在诉讼中补充的1座楼大堂装修的内容。***在与《工程结算明细表》所载的工程内容及工程款数额一致的九份《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注:部分表格没有填写“班组工资预付审定”字样,但格式体例与其他填写了“班组工资预付审定”字样的表格一致)上签写了“收款人***”字样,第十份载明日期为2016年9月7日的相同样式表格填写的内容变更为“班组工资结算”表,***同样签写了“收款人***”字样并按捺指模。十次结算形成的《工程结算明细表》结算所得工程款总额为2234799.27元,与之对应的十份《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班组工资结算表》载明付款总额为2139030.4元。其中,2014年12月29日结算两单80%的工程款分别为269774.4元、208800元,当次对应的《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显示支付其中的80%即215819.52元、167040元,但在2015年9月15日补充结算该两笔16%的工程款分别为53954.88元、41760元,当次对应的《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显示支付了该两笔16%的款项;即该两笔16%的款项结算了两次,实际支付了一次。2015年12月14日的《工程结算明细表》存在部分笔误,其中一项内容按计算公式应为54506.25元,但计算结果记录为54560.25元,当次对应的《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显示支付的款项已据实计算予以纠正。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的《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及与之对应的《工程结算明细表》载明的内容有三项,第一项为1、2梯6-天面贴外墙砖总平方数31672平方米、本次支付工程款15%、未付工程款5%;第二项为1、2梯1-5层贴条形砖总平方数6375平方米、本次支付工程款15%、未付工程款5%;第三项为1、2梯1-29层入户花园阳台批荡总平方数4034平方米、本次支付工程款20%、未付工程款备注为“完”。时间为2016年9月7日的《班组工资结算表》及与之对应的《工程结算明细表》载明的内容有二项,第一项为1、2梯外墙贴砖累计完成工程量31672平方米、本次支付工程款5%、未付工程款备注为“完”;第二项为1、2梯外墙贴条砖累计完成工程量6375平方米、本次支付工程款5%、未付工程款备注为“完”。
2017年6月30日,***根据在前与***签署的《工程结算明细表》进行汇总,书写了内容为“1座1、2梯外墙贴砖工资结算,总工资款2139285.4元,总借支款1763631.84元,2139285.4-1763631.84元,余款:375653.56元”的字条交***收执。
2018年1月25日,***填写、签署两份《承诺书》交六建公司收执,其中一份载明:本人***,身份证号码:,为罗定六建公司罗定XX花园1座1-2梯外墙施工项目的班组长,本班组共有施工人员50人,其中49人在工程未完工前已离开;本人在收到罗定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保证按时足额的将劳动报酬支付给全部施工人员,否则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与罗定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无关。另一份载明的内容中,除“为罗定六建公司罗定XX花园1座电梯大堂铺贴施工项目的班组长,本班组共有施工人员30人,其中29人在工程未完工前已离开”与前述不一致之外,其余内容一致。***当天签署的两份《承诺书》与在前签署的八份《承诺书》不一致,差别在于之前的八份《承诺书》明确载明了收款金额,且金额与对应的《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上载明的金额一致。
诉讼中,双方均确认2018年1月25日的两份《承诺书》系由***填写并签署。***及六建公司据此主张当天已付清全部的外墙贴砖工程款给***。***则主张当天并没有收到款项,就算收到款项也不属于外墙贴砖的工程款,而是1座大堂铺贴的工程款,依据即为其本人签署的其中一份《承诺书》填写的内容为“为罗定六建公司罗定XX花园1座电梯大堂铺贴施工项目的班组长”。六建公司反驳称“为罗定六建公司罗定XX花园1座电梯大堂铺贴施工项目的班组长”的内容为***自行书写,且当天的两份《承诺书》系由***自行提供,因为该两份《承诺书》的格式体例与之前的八份不一致;关于“大堂铺贴”的内容系因当时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故未能要求***更改。
一审法院认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承包并实际施工了六建公司承建的罗定市XX花园小区1座1、2梯外墙贴砖工程,但没有提供书面合同;六建公司并未否认***主张的施工事实,并确认***主张的总工程款金额。XX花园小区的楼房属于大型建筑物系当地周知的事实,***施工的项目属于大型建筑物的装修装饰活动。因此,对于***与六建公司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六建公司将承包的建筑工程部分施工项目转包给***施工,属于法律禁止的事项。***个人并无承包建筑施工资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与六建公司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效。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支付工程价款。XX花园小区已有大量住户入住,这在当地也属周知的事实。可见***施工的工程项目已交付使用,六建公司并未提出施工质量抗辩,视为***施工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在施工过程中与六建公司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签署有结算材料,能够确定工程价款,六建公司也予承认,故六建公司应按结算材料支付工程价款给***。
根据双方诉辩及质证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六建公司是否确已付清工程价款给***?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借支行为,双方均确认所有款项通过现金交收,***在与每次结算形成的《工程结算明细表》一一对应的《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或《班组工资结算表》上作为“收款人”签名,但并未签注收款日期。基于这一事实及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各次收取工程款的具体时间及收款金额。但由于***多次在《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或《班组工资结算表》上作为“收款人”签名,表明其已收取该表所列的工程款项,故一审法院确认存在***作为“收款人”签名的《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或《班组工资结算表》上所列的工程款项已由六建公司支付给***。根据六建公司出示的十份由***与***共同结算形成的《工程结算明细表》,特别是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与2016年9月7日的《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和《班组工资结算表》对应的《工程结算明细表》,明确备注“未付工程款”为“完”,经扣减重复结算及纠正笔误之后,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结算确认的***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为2139030.39元(2234799.27元-53954.88元-41760元-54560.25元+54506.25元)。再根据六建公司出示的十份由***作为“收款人”签名确认的《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和《班组工资结算表》,六建公司已支付2139030.4元给***。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六建公司已足额支付经双方结算确认的关于XX花园1座1、2梯外墙贴砖工程的工程款给***。至于***于2017年6月30日书写的汇总性字条所载的工程款总额为2139285.4元,与前述计得的总工程款2139030.39元不一致。由于***进行数据汇总所依据的同样是十份《工程结算明细表》及与之对应的《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或《班组工资结算表》,不排除存在笔误的可能性,具体金额以依据原始资料即十份《工程结算明细表》及与之对应的《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或《班组工资结算表》计得的数据为准。
***主张没有足额收到《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和《班组工资结算表》所载的款项,由于其在施工过程中多次作为“收款人”在《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和《班组工资结算表》上签名确认,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其提出的该项主张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主张其于2018年1月25日即使收到款项也不属于外墙贴砖的工程款,而是大堂铺贴的工程款。首先,***作为“收款人”签名确认的《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和《班组工资结算表》上明确载明了款项涉及的工程内容,均涉及1、2梯外墙,不包含大堂铺贴。其次,《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和《班组工资结算表》所载的款项均来源于***与***结算确认的《工程结算明细表》,即由***经手。而***补充诉讼事实称大堂铺贴工程系由杜秉鸿负责,即与***无关。再次,***于2018年1月25日签署的《承诺书》虽然存在“大堂铺贴”的内容,但因系***自行书写,且格式体例与之前的《承诺书》明显不一致,未能体现六建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基于***经手结算所得的《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和《班组工资结算表》所载的款项应全部认定为外墙工程款。***主张该款项包含大堂铺贴工程的工程款,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至于***与六建公司之间是否关于大堂铺贴工程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以及工程款是否已经结清的问题,一审法院在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无法认定这一事实,该事实也不是***在本案中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可基于另外的事实另循途径处理。
综上所述,***与六建公司关于XX花园1座1、2梯外墙贴砖工程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效,六建公司已足额支付双方结算确认的工程款,故六建公司没有拖欠***关于1、2梯外墙工程的工程款。***起诉要求六建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相应地,***要求六建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均理据不足,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49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在二审程序中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六建公司是否已经付清涉案外墙贴砖工程款给上诉人***。
在本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借支的形式收取部分工程款,其填写《借支单》后,交由***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审核,然后交由六建公司财务人员审核支付现金,《借支单》由六建公司先行收取。***完成部分工程进度后,由***与***进行工程结算,双方签署当期《工程结算明细表》,按约定结算支付其中的80%工程款,然后由***根据《工程结算明细表》到六建公司收取工程款。六建公司根据《工程结算明细表》结算所得的工程款,扣除***在前已收取的借支款后,将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并填写《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交***签署确认。***足额收取《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所载的工程款后,在该表上签写“收款人***”字样。签署上述两表并收取工程款后,***即出具其签名的《承诺书》给六建公司,承诺将工资足额发放给班组工人。从上述工程款结算和支付过程可知,***收取每一笔工程款,都会签署《工程结算明细表》、《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和《承诺书》交给六建公司留存。
六建公司在一审提交十份《工程结算明细表》、《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其中一份为《班组工资结算表》)和《承诺书》证实六建公司已经付清全部工程款给***。***对六建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认为2018年1月25日其签名出具的两份《承诺书》不是收取本案工程款的承诺,而是收取其他工程款的承诺。其理由有:一、《承诺书》上没有具体的收款金额,二、其中一份《承诺书》注明的工程名称是电梯大堂铺设。本院认为,2018年1月25日***签名的两份《承诺书》虽然没有具体的金额,但均是***自行制作、签名,出具给六建公司的,均表达了其收到工程款后保证将劳动报酬支付给施工人员的承诺,与前面八份《承诺书》的意义相同,2018年1月25日的两份《承诺书》与《工程结算明细表》、《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其中一份为《班组工资结算表》)形成一组证据,证实六建公司已将《工程结算明细表》上的工程款付清给***。***认为其中一份《承诺书》注明的工程名称是电梯大堂铺设,这是其收取其他工程款的承诺,与本案无关。但***在一、二审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还承建了六建公司的其他工程项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该份《承诺书》是***出具给六建公司的,证实其已经收取了六建公司按照《工程结算明细表》和《班组工资预付审定表》(其中一份为《班组工资结算表》)支付的工程款。如***认为六建公司还拖欠其他工程款,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9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晓红
审判员  陈 阳
审判员  尹 蕾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俊贤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