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381民初1297号
原告:罗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双东街道陈皮村白沙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692453106Q。
法定代表人:吴晓菁。
被告:罗定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罗定市新龙宫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195926873K。
法定代表人:杜彬许。
原告罗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定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被告已履行原告在起诉状诉请的主要诉讼请求,诉争事宜已得到有效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云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