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坎名军、程美利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5民初65号
原告:李名军,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被告:程美利,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被告: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白绍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辉,河南开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建利,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原告李名军诉被告程美利、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2年5月1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汪仁法庭开庭审理,因原告李名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审理,故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8.00元,由原告李名军负担。
审 判 长  郑文良
人民陪审员  盛启东
人民陪审员  卫济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