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保291号
申请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丛培刚,董事长。
被申请人: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九龙路甲64号。
法定代表人:刘祖延,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祖延,男,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李海丰,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被申请人:曹书芝,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白绍堆,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曹相春,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隋唐城路26号1单元205室。
法定代表人:孟清辰,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白绍堆,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城南(河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曹兴良,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祖延、李海丰、曹书芝、白绍堆、曹相春、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二二年六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祖延、李海丰、曹书芝、白绍堆、曹相春、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2)鲁1003民初24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祖延、李海丰、曹书芝、白绍堆、曹相春、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二0二二年六月十七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祖延、李海丰、曹书芝、白绍堆、曹相春、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