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保356号 申请人: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行,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路甲6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隋唐城路26号1**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城南(河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行、***、***、***、***、***、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行、***、***、***、***、***、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2)鲁1003民初24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行、***、***、***、***、***、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00元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行、***、***、***、***、***、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00元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