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495号
申请人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女。
委托代理人***,男。
申请人***,女。
申请人***,女。
申请人***,男。
法定代理人***。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申请人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6月16日经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受害人吴某的救治费用由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以医院票据为准);
二、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向***、***、***、***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事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摩托车车损、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0000元;
三、本协议签订后,因吴某死亡后所引起的全部赔偿事宜军处理完毕,申请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屈剑